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组办字〔2018〕14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组字〔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第三条 人员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且编制、职务、工资福利关系在原单位,连续帮助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及以上的情况。
第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应从严把握:
1.落实中央、省、市、县部署的集中性重点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承担应急工作,现有工作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县委县政府组建非常设机构,承担全县性重大活动组织、重要会议筹办、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开展巡察和纪律审查专案工作以及专项工作督查巡查等,确需暂时调剂充实力量的;
3.编制空缺暂不能配备干部,且职责任务较重、工作力量相对不足的;
4.因干部援藏援疆、脱产学习、挂职锻炼、驻村帮扶、参加巡视巡察以及休病假产假等情况,相关岗位连续空岗三个月以上,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5.其他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情形。
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调,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借调:
1.新录用、聘用人员和新提拔任职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2.选调生、县乡机关公务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艰苦边远地区的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等在基层或定向录用单位工作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3.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限未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不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的;
6.其他不宜借调工作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借调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政治上成熟可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努力、踏实肯干,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自我要求严格,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大学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借调到党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七条 常规工作借调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事前报审。借入单位确需借入工作人员的,与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初步沟通,填写《固安县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报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将借调人数、事由、期限,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借入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研究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市以上单位或其他县(市、区)借调我县工作人员的,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程序。
2.函商同意。借入单位根据县委组织部反馈意见,书面正式征求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经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借调函并在《固安县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3.登记备案。各借入单位应建立借调人员工作台账,准确掌握借调人员有关情况。市以上单位或其他县(市、区)借调我县工作人员的,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具同意借调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借调人员和借调单位、事由、期限等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2项中情形之一,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由工作牵头单位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报备。
第八条 借调工作人员应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缺一借一等原则,借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原则上不允许续借,确需续借的须重新履行借调手续;借调期未满但编制或岗位不再空缺的,应及时安排借调人员返回原工作单位。县委县政府对专项工作借调人员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相应要求把握。
第九条 县直单位或乡镇(园区)同时在外借调干部不得超过2人。抽调参加集中督查检查、考察考核等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调手续,但应严格把控;因工作需要延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第十条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谁借调谁管理”的原则,由借入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生活保障等,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借调期满后应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作出组织鉴定,并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对接,做好人员返回的相关工作。借出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与借入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借调人员借用期满后,由借入单位及时安排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奖金福利补助及奖励性工资发放等情况,借调人员与原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1.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2.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3.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的;
4.借调人员违反借入单位工作纪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5.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二条 已有借调人员安排: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2.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3.符合调动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以上工作需在本办法发布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内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不视为借调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借调到市及以上单位工作期间,不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借调。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应结合开展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考核考察等工作,注意发现和查处违规借调工作人员等问题。对不按要求和工作程序借调、通过非组织渠道联系借调、逾期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借调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固安县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